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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與驢的博弈的經(jīng)典寓言故事
《伊索寓言》中有這樣一則故事:
一個村莊有兩個獵人。兩個獵人一起出去打獵,才能獵獲一只鹿。如果一個獵人單兵作戰(zhàn),只能打到四只兔子。
從填飽肚子的角度來說,四只兔子能保證一個人四天不挨餓,而一只鹿卻差不多能讓兩個人吃上十天。這樣,兩個人的行為決策,就可寫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么分別打兔子,每人得四;要么合作,每人得十。
很明顯,與(4,4)相比,(10,10)不僅整體的福利提高,而且每個人都能得到福利改進,合作獵鹿比分頭抓兔子更具優(yōu)勢。
但上面的情況是假設雙方平均分配獵物,也就是說,兩個獵人的能力和貢獻差不多,實際上并不一定如此,如果獵人甲能力強、貢獻大,他就會要求得到較大的一份,這樣,分配的結(jié)果就可能是(14,6)或(15,5)。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能力較差的獵人乙的所得,至少要多于他獨自打獵的收益,否則,他就沒有合作的動機。
如果合作的結(jié)果是(17,3),相對于獨自獵兔(4,4)就沒有優(yōu)勢了,乙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我們就不能說境況得到了改善。如果合作的結(jié)果如此,乙一定不愿合作。
在上面的獵鹿博弈中,我們是假設獵人按照各人的貢獻來分配獵物。如果雙方擁有的分配的話語權(quán)不平等,又會出現(xiàn)什么樣的情況呢?
下面再看一則寓言:
獅子與野驢一起外出打獵,獅子力氣大,野驢跑得快。他們獵得了許多獵物。獅子把獵物分成三份,說道:“這第一份該我拿,因為我是王。第二份也該是我的,它算是我和你一起合作的報酬。至于第三份呢?如果你不準備逃走,也許,你會有生命危險。”
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獵人的狩獵能力比獵人b略高一籌,但獵人b是酋長之子,擁有較高的分配權(quán)。可以設想,獵人與獵人b合作獵鹿之后的分配不是兩人平分成果,而是獵人僅分到了夠吃兩天的鹿肉,獵人b卻分到了夠吃十八天的鹿肉。在這種情況下,整體效率雖然提高,但傷害到獵人的利益。假設具有特權(quán)的獵人b通過各種手段,使獵人乖乖就范,但是,獵人的狩獵熱情遭到傷害,狩獵動機不足,這必然導致整體效率的下降。
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有兩個人合伙做生意,一個人有錢,負責出資金,一個人有神通,負責疏通關系。在共同努力下,他們的生意很紅火。
不久,那個有神通的人想獨吞生意。他向出資者提出退還那些資金,這份生意算他一個人的。出資人當然不愿意,雙方僵持了很長時間,矛盾越來越尖銳,最后訴諸公堂。那個有神通的人暗地里使壞,出資人本是原告,卻因?qū)Ψ皆缇拖潞昧颂锥斄斯偎,眼睜睜地看著對方獨吞了生意卻沒有辦法。
我們把視野再擴大一點,如果參加狩獵博弈的不是兩個人,而是多個人,而且在分配獵物的時候,出現(xiàn)了既得利益集團與弱勢群體,那么,最后出現(xiàn)的情況會是怎樣的呢?
某煤礦取得了生產(chǎn)和安全的雙豐收,特別是在安全方面,生產(chǎn)一百萬噸原煤死亡率降到兩人以下,躋身同行業(yè)的先進行列。上級主管部門特撥十五萬元獎金作為獎勵。礦長召集中層干部開了一個“分配安全獎金”會議,確定了獎金的分配方案:礦長五百五十元,副礦長五百元,科長四百元,一般管理人員二百元,工人一律五元。獎金發(fā)下后,全礦表面上風平浪靜,但幾天后,礦里的安全事故就接連不斷地發(fā)生:先是運輸區(qū)運轉(zhuǎn)隊的機車跳軌;接著是采區(qū)割煤機電機被燒,隨后是開拓區(qū)冒頂,兩人受傷……礦長坐不住了,帶領工作組到各隊追查事故起因,首先追查跳軌事故。機車司機說釘?shù)拦め數(shù)牡泪斔蓜,巡檢維修不細心;而釘?shù)拦ふf是司機開得太快,造成了跳軌。
背地里,大家說出了心里話:“我們拿的安全獎金少,沒那份安全責任;干部拿的獎金多,讓他們干吧!钡V領導進行了多方面的調(diào)整工作,總算把安全事故壓了下去,然而,以前那種人人講安全、個個守規(guī)程的景象再也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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