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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拋棄成功之前的責任故事
喬布斯、沃茲、惠恩是三個非常熱愛電腦的年輕人。
1976年的一天,他們簽署了一份合同,成立了一家電腦公司,公司取名“蘋果”。
為了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三個人到處奔波;其中,惠恩籌集到的資金最少,只占資本的十分之一。蘋果電腦公司成立后,惠恩也就成為小股東,擁有了公司十分之一的股份。
他們的產(chǎn)品“蘋果一號”推向市場后很受歡迎,總共售出了一百五十臺,收入近十萬美元;扣除成本及其它債務(wù),賺了四萬八千美元,惠恩分得了四千八百美元。
不過,惠恩并沒有收到這筆紅利,他只是象征性地拿了五百美元工資就急急忙忙地離開了公司,甚至連自己十分之一的股份也不要了。
惠恩為何如此倉促地離開蘋果公司?
多年后他向記者這樣解釋道:“我為什么要馬上離開蘋果公司,要回五百美元就算了?因為我怕喬布斯過于急進,日后可能會令公司負上巨額債務(wù),那時我也要替公司負上十分之一的責任!
如今的蘋果公司正如日中天,大家爭相買入“蘋果”的股票,將其作為最佳投資項目。
設(shè)若惠恩一直持有蘋果公司的股份,他早已成為億萬富翁了。
在這個世界上,決定財富的因素有很多:機遇、膽識、教育水準、人際關(guān)系等等,但最重要的一項卻是眼光。
惠恩對喬布斯做出了錯誤的判斷,最終使自己與財富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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