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到檢察院的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
20xx年6月25日,在火車奔騰了一天一夜之后,我們支隊一行8人,終于到達了位于滔滔黃河之濱的一座美麗古城——XX市,負責接待我們的翟處長用一口地道的XX口音,關切我們一路的行程,讓我們這一群北方人倍感親切。在XX市檢察院學習座談完畢之后,支隊分為四個小組奔赴了不同的區(qū)縣,我和張燕靜同學實踐的基地是XX區(qū)檢察院,在接下來的兩個周的實踐中我們收獲了很多。
此次的實踐的安排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周在偵查監(jiān)督科實習,第二周在公訴科實習,讓我們近距離的感受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兩個環(huán)節(jié),同時也讓我對檢察院工作的主要流程和內(nèi)容有了感性的認識。偵查監(jiān)督是檢察院的一項重要的職能,主要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等工作。公訴是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之一,指控犯罪和訴訟監(jiān)督的有機結合構成我國公訴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公訴工作的效果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刑事法律是刑事司法的根據(jù),刑事政策是指導刑事司法的靈魂,公訴工作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履行公訴職責中,既要嚴格適用刑事法律,又要準確把握和認真執(zhí)行刑事政策。
但在實踐中往往有重指控犯罪輕訴訟監(jiān)督的傾向,公訴工作以受理審查起訴為起點,其職責向前向后延伸拓展,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公訴工作的目的就是刑事訴訟的目的,即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一方面,犯罪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公訴通過履行指控犯罪職責,追訴、懲治犯罪,同時為每一個社會成員謀求生存和幸福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通過非法證據(jù)排除、不起訴以及其他訴訟監(jiān)督職能的行使,保證訴訟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當把握兩者的關心,不能重懲罰犯罪輕人權保障。對應當追訴的犯罪不予追訴,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維護,社會成員也會失去安全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也是對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規(guī)定的違反,在指控犯罪中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堅持嚴格的公訴證據(jù)標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jù),依法為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保障。
在實踐中,重法條忽視刑事政策或濫用刑事政策曲解法律規(guī)定都是很有害的,濫用刑事政策和曲解法律規(guī)定必然破壞刑事法治,不以刑事政策為指導,也將導致本本主義和教條主義,是機械的低層次,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條,可能會使公訴的法律效果偏離法律精神,社會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公訴工作應當以嚴格遵守法律為前提,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以刑事政策為指導的原則下,公訴環(huán)節(jié)法律規(guī)定可以自由裁量的,應當充分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F(xiàn)代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是社會諸種疾病和犯罪者個人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不可能通過單一的重刑威懾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果一個社會過渡依賴刑法和刑罰,即使社會的短期治理有效,但更多時候像是一種“飲鴆止渴”,它既可能導致社會放棄從根源上治理犯罪的努力,也有加強犯罪與社會對抗心理的危險,英國思想家邊沁曾說過:殘酷的法律通過恐懼、模仿或培養(yǎng)復仇精神使人變得殘酷。在重刑化思想影響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不佳的狀況,人們會本能的歸結為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繼續(xù)加重懲處,這對社會而言實際上是一種惡性循環(huán);谝陨弦蛩,輕刑化正成為世界潮流,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輕刑化是人類進一步走向文明的標志,這也與我們一直倡導的和諧社會更契合,處理好執(zhí)行法律與執(zhí)行政策的關系。但是要嚴肅“輕刑化”背后的“內(nèi)部掌握”,將“輕刑化”作為考核的指標,后面更嚴重的問題可能是“有罪不查”,小案不立。做好基層法律工作,要有一顆愛民之心,司法為民的人本理念在基層的意義或許更為明顯,就要融入百姓之中,用真情辦案,與此同時,對被害人的權益給予高度關切。
說到檢察院的工作,就繞不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和法院關系,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監(jiān)督即檢察監(jiān)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也是刑事訴訟原則理論體系中我國所特有的原則,分工負責是基礎,目的在于防范司法權的過分集中,造成司法權的互相擅斷,互相配合是為了保障三機關在完成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標任務上的互相協(xié)調(diào);互相制約是分權制衡,以防止發(fā)生錯誤和有效糾正錯誤。在刑事訴訟中,這兩項原則對維護刑事司法的公平正義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由于對配合、制約、監(jiān)督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把握,導致出現(xiàn)偏差,或者重配合輕監(jiān)督,或者護士公、法兩機關對自身的制約。任何公權力都必須受到監(jiān)督,不受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貪腐。
法庭庭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彰顯正義,在實踐過程中有機會“零距離”感受了法庭庭審,旁聽的是一個故意傷害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李濤,男,22歲,給一同鄉(xiāng)打工,后因工作原因和老板鬧翻,向老板討要一年多的工資5000元,因索要未果,趁老板不在家時持刀將老板娘扎傷,看到老板娘血流如注,李濤逃跑后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老板娘被及時送往醫(yī)院,后經(jīng)鑒定老板娘傷情為輕傷。庭審中,李濤稱其因為老板不顧情面辭退自己,并拖欠自己的工資5000多元,老板不義在先,自己一時氣憤就想買刀對他們進行報復。在回答法官的詢問時,李濤對自己罪行的并沒有深刻的認識,還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自居,振振有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犯罪的定性問題,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據(jù)承辦的檢查員介紹,李濤在剛投案的供述中承認了自己的殺人故意,但收押后再對其訊問時,李濤進行了翻供,只承認傷害的故意。我在開庭前通過案卷材料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庭審過程中,李濤講述了作案過程,公訴人出示了作案工具,一把長約30厘米的短刀。根據(jù)李濤的描述,他用一只手按住被害人的胳膊,另一只手將這把刀插入被害人的脖子,形成了一個很長的傷口。老板娘能劫處逢生也算是福大命大,但這對李濤的量刑產(chǎn)生了很關鍵的影響。
法律是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發(fā)現(xiàn)的,“主觀故意”這個在刑法上司空見慣的詞匯,在現(xiàn)實中確是如此的飄忽不定,現(xiàn)實讓骨感的規(guī)定豐滿起來。我的內(nèi)心感受在庭審前后發(fā)生的很大的波動,只看案卷時的我對這個22歲的被告人同情大于指責,通過庭審,在證據(jù)和被告人的表現(xiàn)面前,我認識到或許懲罰比同情對某些犯罪人會更有效,在人性的悲哀上法律也是如此的無力。
基層檢察院是法治的最前線,對疏導社會矛盾有著重要的作用,XX區(qū)檢察院的一項工作是主動走訪轄區(qū)內(nèi)行政村,及時排查發(fā)現(xiàn)矛盾糾紛,主動化解,這是普法的一個很好的嘗試,有利于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當矛盾發(fā)生時,法律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工具。法律是處于文化氛圍中的,文化是社會生活的凝集,法律文化是文化環(huán)境中的次級制度,它分為內(nèi)核和外殼兩部分,內(nèi)核是支配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外殼是該價值基礎社會化的過程,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溝通兩者的渠道,即法律思維活動。法律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發(fā)現(xiàn)的,法治的獨立不是一句口號,法治的背后不應當還是權力在作祟,司法,代表了社會的良心,張明楷老師的一句話對司法做了一個做好的詮釋:“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流連于現(xiàn)實和規(guī)范之間。”
【到檢察院的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相關文章:
暑期個人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5-08
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6-27
暑期時的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4-26
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4-27
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范文05-06
2020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4-22
大學暑期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5-07
暑期教師的社會實踐個人總結05-08
暑期社會實踐支教個人總結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