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論行政訴權的保護》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主要手段,行政訴權則是行政訴訟的權利來源。長期以來,保障行政訴訟原告的權利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一項重點工作。在司法實踐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chǎn)生糾紛,行政機關不愿當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官民糾紛不斷,矛盾較為突出。
一、舊行政訴訟法訴權保障的不足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過窄
具體包含兩個方面:其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狹窄,可訴的行政行為有限。舊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的列舉式規(guī)定過于具體,行政訴權的行使限制過多,不利于行政訴權的行使。其二,訴的利益狹窄。將行政訴訟法的權利保護范圍限定為“人身權、財產(chǎn)權”,且對公民的“合法權益”缺乏相應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實踐中通常理解只有法定權利受到侵犯才能起訴。
(二)行政案件起訴難
(三)行政訴訟程序不完善
行政訴訟程序是行政訴權的實現(xiàn)方式。保障行政訴權需要完善的訴訟程序。舊行政訴訟程序存在瑕疵,以審判程序為例,相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我國行政訴訟實行普通程序審判制度,不存在簡易程序。當處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時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不能達到訴訟經(jīng)濟的效果,訴訟周期過長也不利于保護公民的訴權。
二、新行政訴訟法對訴權的保護
(一)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新行政訴訟法主要從三個方面擴大和完善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是將舊行政訴訟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替換為“行政行為”,明確了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了可訴范圍;二是將行政訴訟法的權利保護范圍由“人身權、財產(chǎn)權”擴大至“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將公民的其他合法權利也納入了保護范圍;三是明確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法受案范圍,結束了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
(二)延長起訴期限,引入簡易程序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將起訴期限延長為6個月,給了公民更多的考慮和準備時間,明確了不動產(chǎn)案件20年及一般案件5年的最長保護期間,并允許扣除因不可抗力和其他非自身原因超過的期限。另外,引入簡易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從而保障了訴權的行使。
(三)確立登記立案制度
新行政訴訟法確立了登記立案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起 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法院不得未經(jīng)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 訴狀。此外,還允許口頭起訴,充分保護文化程度較低或者其他書寫有困難公民的訴權。
三、進一步完善行政訴權保護的思考
通過對新舊行政訴訟法關于訴權方面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在保障訴權方面有了突破性的飛躍,受案范圍擴大,明確了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建立了登記立案制度,允許口頭訴訟和越級起訴,基本上彌補了舊法的不足,行政訴權保障機制得到了較好的完善。但是行政訴權保障機制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筆者基于此將提出以下建議:
(一)嚴禁行政機關干預法院受理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經(jīng)常受到行政機關的干預過多。地方出臺政策限制某類案件的受理或者利用行政管理權向法院試壓,使得公民不能正常行使訴權。筆者認為應當建立追究責任機制,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責任進行追究與制裁,確保行政訴權的行使。
(二)完善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權的保護亟待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不僅要加強行政訴訟法立法,還需要完善行政訴訟程序,例如在行政執(zhí)行中考慮實行起訴停止執(zhí)行制度等。另外,還要加強其他行政立法,來促進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推動政訴權保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三)考慮建立行政法院
西方在行政審判模式上存在著單軌制和雙軌制兩種,雙軌制的單設行政法院更適合于我國國情。建立行政法院,使得行政案件從人民法院中分離出來,行政司法資源集中,能夠提高行政案件的受理率和審結率,有利于公民在行政糾紛中能及時得到救濟,有利于公民行政訴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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