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政策與法規(guī)》考點精講:不得頒發(fā)導游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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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節(jié) 導游人員管理概述
不得頒發(fā)導游證的'情形
《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fā)導游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銷導游征的
案例分析:某國際旅行社導游人員王某因過失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審理,因情節(jié)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次年,他在帶團過程中脅迫旅游者消費,情節(jié)嚴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導游證。之后,王某又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取得導游資格證書,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后,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核后,沒有頒發(fā)導游證。你認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做法正確嗎?
分析:旅游行政機關不頒發(fā)導游證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王某曾被吊銷過導游證,已經證明其不適合繼續(xù)從事導游職業(yè),不符合頒發(fā)導游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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