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精講復習:訴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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Ÿ 訴的類型,通常是根據(jù)原告訴訟標的之性質和內容,將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分別對應于實體法上的支配權、請求權和形成權。
一、確認之訴
(一) 概念: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對某種權利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予以判定的請求。
(二) 特點:僅要求法院對某種權利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予以判定或者確認
(三) 分類: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二、給付之訴
(一) 概念: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的請求。
(二) 與確認之訴的區(qū)別:二者的本質區(qū)別在于判決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上,在給付之訴中,關于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確認屬于裁判理由的`判斷,不發(fā)生既判力。
(三) 分類:
1. 以請求給付的內容為標準:物的給付之訴和行為的給付之訴
2. 以請求給付的時間為標準:現(xiàn)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
(四) 執(zhí)行:給付之訴的判決具有執(zhí)行內容,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形成之訴
(一) 概念:指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將現(xiàn)存的某種法律關系予以變更或者消滅的請求。
(二) 在有關身份關系的形成之訴中,判決的形成力不僅及于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對世效力。
(三) 單純的形成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其旨在變更或解除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設立新的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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