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精講講義:保險法
為您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精講講義:保險法”,方便廣大網友查閱!更多國家司法考試相關信息請訪問國家司法考試網。第五章 保險法
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2、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1)其依據在與保險技術的需要
(2)告知的內容
(3)告知的時間和方法:訂立合同時
(4)告知義務的違反:告知不實、隱瞞和遺漏。
3、保證
(1)保證的含義
(2)保證的內容
(3)保證的種類
(4)保證與告知的區(qū)別
4、棄權
(1)棄權的含義:在保險中,棄權是指保險人以言詞或行為,故意拋棄其解約權及抗辯權。
(2)棄權的要件:一是當事人必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二是當事人須于意思表示之時知道權利的存在;
(3)棄權的范圍:原則上,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權利或抗辯權,均可拋棄,但下列情形出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權利為法律所賦予;事實上不能拋棄等。
5、禁止抗辯
(1)禁止抗辯的含義
(2)禁止抗辯和棄權的不同:A棄權可以單獨或者合意的方式為主,而禁止抗辯以欺詐或致人誤解的.行為為基礎,本質上屬于侵權行為;B棄權基于當 事人的意思發(fā)生效力,而禁止抗辯基于公平觀念發(fā)生效力;C棄權可以適用口頭證據規(guī)則,而禁止抗辯不適用口頭證據規(guī)則;D因保險代理人以合意拋棄權利而發(fā)生 棄權的效力時,以保險代理人應有代理權為限;因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禁止抗辯的效力時,不以保險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為條件。
(三)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2、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3、保險利益的確定
(四)損失補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2、損失補償的范圍
3、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和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原則的比較:
兩者的相同之處在于:其宗旨都是為了補償受損失方的經濟損失。首先,只要發(fā)生損失,受損方有權請求全面而充分的賠償;其次,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受損方不能因賠償而獲利。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1)適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質不同;(3)適用的前提和范圍不同;(4)適用要件不同;(5)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和最終承擔者不盡相同。因此,保險法上一般稱為損失補償而非損害賠償。
(五)近因原則
1、近因原則的含義
2、近因的判斷標準
(1)條件說
(2)相當因果關系說
(3)最近因果關系說:時間上之最近原因和效果上之最近原因
3、近因原則的具體運用
二、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單的性質
3、保險輔助人
4、保險代位權的有關問題
三、保險的其他問題
1、保險競合問題
2、復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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