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講義:法的歷史類型
為您整理了“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講義:法的歷史類型”,方便廣大網友查閱!更多國家司法考試相關信息請訪問國家司法考試網。一、法的歷史類型的釋義
1、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做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于法的同一歷史類型。
(二)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規(guī)律:1.社會基本矛盾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會革命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基本條件
二、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制度
(一)奴隸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隸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
特征:1、公開保護奴隸制生產關系 2、用宗教迷信和極端野蠻而隨意的刑罰維護奴隸主階級的政治統治 3、公開確認人與人之間的等級劃分與不平等地位 4、明顯帶有原始公社行為規(guī)范的殘余
(二)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經封建制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封建制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則的總和,是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
三、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
A資本主義法的原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B資本主義國家兩大法系
【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法理學》講義:法的歷史類型】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