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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建立研究

      時間:2018-06-01 12:04:46 國際貿易 我要投稿

      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建立研究

        摘要:中國入世時承諾如果國際貿易中一方初始上訴權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況下,應有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的機會,這意味著我國所有行政復議都不是終局性的,都要賦予當事人提請司法審查的機會,讓法院享有終局裁決權。按目前中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明顯與入世時承諾不符。而由法院承擔司法審查職能,是當今世界發(fā)展的主流。當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實施司法審查的方式,已不能滿足發(fā)展了的形勢需要,外貿救濟的司法審查主體應該由專門的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實施。

      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建立研究

        關鍵詞:國際貿易WTO國際貿易行政法院

        1建立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1履行我國入世承諾的需要

        我國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應設立或指定并維持審查庭,聯(lián)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GATT1994")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協(xié)定》相關規(guī)定所指的法律、法規(guī)、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所有行政行為。此類審查庭應是公正的,井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執(zhí)行的機關,且不應對審查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系。”“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yè)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關于上訴的決定應通知上訴人,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訴人還應被告知可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

        1.2當前我國國際貿易發(fā)展的需要

        中國現(xiàn)在在世界貿易進出口總額中位列第三,對世界貿易的影響舉足輕重。隨著中國貿易實力的增強,中國和別國的貿易摩擦也隨之增加。針對中國的貿易保護措施從傳統(tǒng)的反傾銷發(fā)展到反補貼、安全標準等技術貿易壁壘以及衛(wèi)生、防疫等其他非關稅壁壘。對于進口貿易摩擦,我國國際貿易救濟立法與實踐成績斐然,F(xiàn)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貿法》為核心,以《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為基礎的國際貿易救濟法律體系。這對維護我國公平的貿易秩序,保護本國產業(yè)安全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這些法律法規(guī)都是國際貿易行政救濟措施,但司法救濟措施卻只有2003年實施的最高院發(fā)布的三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我國法院開展反傾銷、反補貼案件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jù)。這遠遠不能滿足我國司法審查的需要。

        1.3我國現(xiàn)行的法院體制不能充分滿足變化了的涉外行政訴訟需要

        人世以后,我國行政訴訟工作將日趨復雜而嚴峻,主要表現(xiàn)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根據(jù)我國的人世承諾,凡是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終局性行為等原來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最后都要納人到司法審查的范疇。

        (2)涉外行政訴訟的增多。人世后,進出口貿易額大增,大量的外國企業(yè)、公民涌人國內市場進行經濟貿易活動。國際貿易數(shù)量和范圍的擴大,這使得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數(shù)量日趨增多,案件類型五花八門,訴訟當事人更為復雜,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更加復雜。

        (3)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復雜化。我國承諾國內法律要與WTO規(guī)則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將被清理、修改、廢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對滯后,將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法律適用上的模糊和混亂,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國行政訴訟的錯綜復雜。

        2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之管轄權

        中國建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國國際貿易的發(fā)展的需要,因此,將來建立的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受案范圍應以中國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所產生的貿易爭議為限,但并非一切的貿易爭議均由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所管轄。具體來說,就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貿易爭議交由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所管轄,而把因合同爭議所引起的糾紛排除在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管轄之外。這是因為第一,我國2007年的進口貿易總額達到21738億美元,同時我國也成為全球與別國貿易摩擦最多的國家之一。如果將外貿合同案件也交由國際貿易法院管轄,那么國際貿易法院就會因案件過多而無法承受;第二,我國已實行統(tǒng)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將內貿合同案件與外貿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審理判決,可能會影響合同法的統(tǒng)一貫徹執(zhí)行。因此,由外貿合同爭議所產生的糾紛仍應歸由普通法院所管轄,而應把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案件歸由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管轄。具體來說,人世以來,雖然中國努力把命令干預型政府轉變?yōu)榉⻊找龑驼,但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政府干預的痕跡依然很明顯,這顯然與中國的人世承諾不符。如果單靠政府自身意識之轉變來兌現(xiàn)人世承諾,沒有外在的監(jiān)督力量,這個轉變的過程將會是非常漫長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過建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對政府行政行為行使司法監(jiān)督權將會極大的促進這一轉變的過程。

        3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之設置

        對于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之設置,有學者認為應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建立專門的國際貿易行政法庭,便于對全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妥,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主要職能在于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如果把大量的國際貿易行政爭議案件放在最高人民法院內處理,顯然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jiān)督職能,而且如果要便于對全國國際貿易行政爭議案件的處理,也不一定要將其置于最高人民法院內處理,可以參照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手法。鑒于中央外經貿主管機關設于北京,地方外經貿管理權由中央主管部門授予,中國的國際貿易法院應設于北京,審級為中級人民法院,但在需要時得在其他省、市審理案件,其上訴法院為北京市高級法院。國際貿易法院不得設于行政部門內,其人、財、物不能由所在行政部門管理,否則會直接影響國家審判權的統(tǒng)一行使,影響執(zhí)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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