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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碩民法學復習知識點(30)
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1、成立的一般要件
(1)、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2)、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于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性。
2、成立的特殊要件
成立的特殊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3、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為的成立,表意人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和撤回。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fā)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民事行為需要經(jīng)過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未追認期間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其中,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確定無效,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為可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況下都是如此,因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時具備
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條件的;需要登記批準的
3、成立后不生效(或無效)
(1)需要批準的沒有得到批準;
(2)沒有具備生效的期限或條件;
(3)期限到來前已沒有履行意義(如當事人在期限到來前死亡);
(4)無效合同被法院宣告無效;
(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認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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