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的讀書筆記范文
【摘 要】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自1971年問世后,在西方國家引起了廣泛重視,被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西方政治哲學、法學和道德哲學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羅爾斯詳細闡述了正義的應有內涵以,以理論、制度及目的三編由表及里層層論述,最終使人們了解正義的本質以及他所宣揚的自由和平等。
【關鍵詞】 正義;公平;自由;平等
提起正義,就不得不提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正義論》中的正義指的就是一種社會正義論。羅爾斯認為正義首先關注的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只有實現(xiàn)社會制度的正義,才能實現(xiàn)人們心目中理想的正義狀態(tài)。羅爾斯的觀點認為社會基本結構是爭議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xié)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xié)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tài)中的選擇的結果。對這種選擇的哲學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后的選擇。在所選擇的原則的直接檢驗是看按它們安排的社會制度是否符合人們的直覺判斷;另一個檢驗是看他們是否適合人們的目的。由此,作者將全書分為:理論、制度和目的三編。
理論編主要是論述與社會制度相關的正義原則。該編先從宏觀上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是如何在一個假定的狀態(tài)下依據(jù)理性推演出來的。羅爾斯將公平性作為正義的最大特質,作者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提出更抽象的正義理論以取代依據(jù)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得出的正義理論: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幺精致和簡潔,只要他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羅爾斯認為邊沁的功利主義有違正義的公平本質,失卻了正義價值。接下來羅爾斯進一步論述了構建社會正義體系的兩個具體的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的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他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前一個原則解決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問題,而后一原則決定了社會和經濟利益如何分配。羅爾斯所建構的基本自由體系包括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政治方面的自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自由以及符合法治原則的其他自由的四個方面。在第二個原則中公平機會原則解決的是公平問題,差別原則解決的則是效率問題。而且這兩個原則在效力層級上存在差別,前者具有優(yōu)先于后者的效力,而且該原則中所維護的基本自由是不能用經濟利益來補償?shù)摹?/p>
而作者對正義原則的證明是在一個假定的狀態(tài)下依據(jù)理性推演出來的。首先,羅爾斯參照早期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中的社會契約論,虛構了一個原初狀態(tài),即在“無知之幕”下,懷著相互冷淡情緒的人群,他們希望能夠建立社會這一聯(lián)合體形式,需要選擇一些原則來約束自身,實現(xiàn)合作。
接下來羅爾斯指出個人是社會有機整體中的重要部分,所以社會正義原則不僅僅要規(guī)范社會制度的設置,也要對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這就要求處于原始狀態(tài)下的人們在選擇了應用于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個原則之后,還要選擇應用于個人的正義原則。羅爾斯認為個人的義務和職責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由社會制度規(guī)定的應負職責,也就是參與者加入到合作體制中,力求增加自身利益的活動需要遵守必要的規(guī)則,這就要求首先從客觀上要保證制度設置符合正義原則,其次在主觀上公民是在沒有外界壓迫的情況下自愿進入合作體制。而是自然義務,這種義務的遵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的存在并不以有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為前提。正是因為制度職責的履行是有條件的,所以當條件不具備時,公民的不服從便成為了自然出現(xiàn)的現(xiàn)象,所以羅爾斯認為公民應建立一種“公平的正當觀”,即在符合條件時,公民應恪盡職守;在條件不具備時,則應通過必要的反抗來達到恢復應有的憲政狀態(tài)的目的。羅爾斯在書中說道“如果正當?shù)姆潜┝Ψ纯箍瓷先ネ{了公民的和諧生活,那幺責任不再抗議者那里,而那些濫用權威和權力的人身上,而在那些濫用恰恰證明了這種反抗的合法性” 。
目的編一共有三章,羅爾斯的主要目的是聯(lián)系人類的思想感情和目標志向,解決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wěn)定性和正義與善的一致性問題,解釋社會的各種價值和正義的善。在“作為合理性的善”章節(jié)中,羅爾斯認為一個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環(huán)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羅爾斯把這種善分為兩種:一種是弱意義上的或者說不充分的善理論,一種是強意義上的或者說充分的善理論,前者用于原初狀態(tài)中定義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來規(guī)定福利指標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論是不充分,為了解釋社會價值和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wěn)定性,羅爾斯在后兩章談了兩個問題。“正義感”一章中,羅爾斯主要考察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里的成員是如何獲得一種正義感的,以及這種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觀念規(guī)定時的相對力量!罢x的善”一章中羅爾斯繼續(xù)討論了穩(wěn)定性問題的第二個方面:即作為公平的正義和作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直的問題。羅爾斯認為:在一個符合兩個正義原則的組織良好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將支持和鞏固他的正義感。在這之后,羅爾斯又總的闡述了穩(wěn)定性的問題,至此,他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闡釋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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